运输方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可否要求“退一赔十”?

12小时前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王某从某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店铺下单购买标称为“胜龙牛业日本纯种和牛进口雪花西冷厚切牛排”的商品6件,付款2560元。平台承诺运输方式为“顺丰冷链”,但实际通过顺丰速运保温箱内装冰袋的包装方式发货。王某收货时发现牛排渗出黑色粘稠液体,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王某认为某食品公司出售的牛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退还购物款25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从某食品公司购买牛排,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提出某食品公司运输方式与平台承诺不一致,且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法院认为,双方系网络食品交易行为,运输过程所适用的标准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而某食品公司采用保温箱内装冰袋运输的方式明显不符合上述规范中第5条“运输配送需根据食品的类型、特性、季节、运输距离等选择不同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应实时连续监控”的相关要求,且与平台承诺的“顺丰冷链”方式相违背,亦即某食品公司对案涉牛排的运输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规定,这种情况可认定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据此,判决某食品公司返还王某牛排款25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6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运输方式不符合标准,是否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因此,运输方式(如温度控制、防污染措施)若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或行业标准,即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运输过程控制”的广义要求。
本案中,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冷冻牛排,某食品公司在销售平台承诺运输方式为“顺丰冷链”。而某食品公司擅自改变运输方式,采用顺丰速运保温箱内装冰袋的包装方式发货,导致牛排变质,王某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的规定,冷冻牛排在配送时所采用的运输方式应符合食品的类型、特性、季节、运输距离,且运输过程中温度应实时连续监控。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运输方式明显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导致牛排变质,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容触碰的底线。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销售日趋增多。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保存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商家要恪守法律底线,诚信合规经营,食品保鲜、运输均应符合法律标准,确保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吃到放心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编写:白丽娜
来源:张店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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