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驾车上高速,引发事故谁担责?

12小时前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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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未成年人李某花费9000元自二手车市场购入一辆机动车,与张某及其朋友等5名少年相约自驾出行。案涉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所有人为某个体工商户。未满18周岁的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行驶至某高速路段,因超速行驶先后碰撞路边护栏、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严重受损,损失共计10828元。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某高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个体工商户、张某及其父母、李某及其父母赔偿路产损失、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11000元及相应利息。
某个体工商户辩称车辆早已转卖,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及其父母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系乘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及其监护人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多名未成年人参与事故,各方主体过错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张某无证且超速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车辆实际买受人,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质,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个体工商户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已经完成转让交付,在不能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优先从被监护人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张某一方承担75%赔偿责任,李某一方承担25%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法院认定该诉求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与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宜一并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诉求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张某的监护人赔偿路产损失8121元,赔偿优先从张某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付;二、李某的监护人赔偿路产损失2707元,赔偿优先从李某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中,各方责任的承担应当综合考量机动车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综合确定。
未成年人不具备安全驾驶机动车应有技术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具备驾驶资格。若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使得行驶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驾驶人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车辆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和管控同车人员,即便其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其对车辆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时,属于对危险行为的放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登记车主,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完成买卖并实际交付买受人的车辆,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控权均已转移,原登记车主已经丧失对车辆的运行支配能力,不再享有车辆运行带来的利益,无法管控、预判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事故风险已经脱离其控制范围,故,不能因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要求车辆的登记车主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撰稿:潘丽  齐金环
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马聪聪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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