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账户资金往来,能否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1天前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应当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人员任职是否混同、业务经营是否重合三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不宜因某一笔或数笔款项即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本案中,案涉资金往来仅为小额贷款公司与高某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流水,法人股东并未参与资金流转。高某虽系法人股东会计,但其与该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有业务凭证佐证,属于正常放贷经营往来,并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随意输送利益。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关联公司符合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某小额贷款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221825元及利息,驳回其要求法人股东某纺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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