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除非案件委托,律师不得单独为他人调取身份信息,且只能通过姓名加身份证号来调取
导读:经常有小伙伴咨询能不能帮忙调取身份信息,自己去起诉,答案始终如一:不能单独调取,除非委托全案。
还有一点就是,以前可以通过姓名加上实名的手机号码调取身份信息,但从2026年5月开始派出所那边也是有变化,只能是通过姓名加身份证号来调取,请知悉。



浙江省律师协会
关于违规查询公民信息的风险警示函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年来,少数律师在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我省已有多位律师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维护行业良好声誉,现就规范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有关事项,向全体会员发出如下风险警示:
一、严格规范查询行为,严守法律底线
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基于真实委托关系和合法诉讼事由,且限定于具体案件的必要范围内。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接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的查询委托;
(三)将查询权限异化为非法牟利的工具;
(四)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泄露给他人或用于案件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信息泄露
对依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采取必要保管措施,防止泄露或丢失,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网络环境中传输或存储;不得将信息用于案件之外的其他用途。
三、严格落实律所管理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的内部登记审核、监督机制,对查询申请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
(二)与承办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查询申请,不予开具介绍信;
(三)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每位律师都深刻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与违规后果。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筑牢风险防线
各市律师协会应强化对本地区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要结合年度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警示通报,教育引导律师引以为戒。各律师事务所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将本警示函传达到所内每位律师,并将规范要求与典型案例纳入日常警示教育学习内容,强化律师对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希望全体律师高度重视此次警示内容,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5年5月13日
来源:律界观察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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