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但仍实际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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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某(男)与黄某(女)于2016年离婚,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共同抚养子女,并通过微信聊天、家庭聚会等方式持续对外展示夫妻关系,且两人之间长期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两人离婚期间,黄某名下登记有多处大额不动产。
韩某与张某某、黄某自2022年起有长期、大额的款项往来。韩某向张某某出借第一笔款项时,张某某作为借款人,黄某作为担保人向韩某出具了借条。在后续的借还款往来中,韩某曾直接向黄某转账,黄某亦曾用自己账户转账给韩某。2024年,韩某与张某某曾核对并协商剩余借款本金以1300万元计,但张某某未最终签字。韩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黄某催要借款,黄某均予以否认。
后,韩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黄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称其从不知晓张某某与黄某已经离婚,不然不会出借大量款项。张某某认可系其向韩某借款,黄某则认为其已经与张某某离婚,其仅是受张某某指示“代收付”部分款项,其与韩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了非“共签”型共债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要素。本案法院认定张某某与黄某构成了非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人并确定了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审查标准。
一方面,穿透身份关系,实质审查双方的经济混同。在初始借条中黄某作为担保人,但后续款项收取、利息支付、微信群债务协商等行为,均能体现张某某与黄某具有经济一体性,双方构成经济共同体。
另一方面,注重行为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张某某、黄某虽已离婚,但双方在案涉借款期间对外以夫妻相称,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共同参与社交活动,经济联系紧密、社会关系密切,共同参与借款资金的流转包括接收款项、支付利息等。客观上造成韩某对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合理信赖。张某某与黄某在微信群沟通记录以共同名义对外承诺还款。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黄某实际为案涉款项的共同借款人,并判决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采用了穿透式审判模式,跳出夫妻共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局限。通过对张某某与黄某实质身份关系、经济往来的认定,将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营且经济混同的双方认定为债务共同体,避免当事人利用离婚形式逃避责任。该裁判也进一步警示、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不能通过“钻空子”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应以诚实守信原则规范个人行为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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