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向君与李留群、张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6-23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年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向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永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上诉人李留群因与被上诉人卢向君、张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留群以卢向君与张淑红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卢向君以与张淑红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留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卢向君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留群撤回上诉; 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 决; 三、准许原审原告卢向君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4750元,由原审原告卢向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李留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增广审判员袁晓毅审判员苏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志 光 微信扫一扫,查阅更方便^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