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102民初11146号2020-02-25 16:39:42 来源: 本站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云0102民初11146号
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1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海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132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132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蒋海霞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园二里1号楼5层①-501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京(2017)房不动产证明第00222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以被担保数额210万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蒋海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微信扫一扫,查阅更方便^_^ |